当纠结于是对 SARS-CoV-2 进行“清零”还是“共存”的时候,人们就忘记了谁该为它负责。实际上,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很明显的:自始至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都至少应当为他们的防控措施带来的结果负所有责任。
一般来说,想讨论责任,就必须讨论责任的前提:主体性。然而主体性这个东西,说有就有,说没有就没有,很难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来界定。不论如何,既然我们的讨论对象一直都在宣称自身的主体性,那么我们不妨就把它当作有主体性的东西吧。
无论各国政府如何为 SARS-CoV-2 的源头扯皮,无论中国政府如何闪烁其词、逃避责任,SARS-CoV-2 肺炎最早在武汉爆发,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是武汉政府不顾警告、打压吹哨人,酿成了 SARS-CoV-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境的第一次爆发。至于 SARS-CoV-2 在此之前是否已经扩散向他国,按我记忆而言,在“吹哨”之前他国已有病例,故中国政府及武汉政府对之不负责任。然而,中国政府必须对接下来的这一系列事情负责:
- 社会的经济结构、城市规划等不合理,造成各地医疗资源(可用人均医院、人均床位或人均呼吸机等指标衡量)处于不足状态。
- 出于利益集团的利益,鼓吹中医治疗 SARS-CoV-2 肺炎,向患者提供不仅无效,而且具有肝/肾毒性的“药物”进行“治疗”。
- 同样出于利益集团的利益,在有效统治范围内迟迟不允许 mRNA 疫苗的接种;在有效统治范围内大力推行或强制接种、在近有效统治范围内广泛宣传对原始株都甚至只有 60%-70%防传播能力的低效的灭活疫苗。
- 大半出于官僚体系的痼疾,小半出于利益集团的利益,滥用核酸检测,增加无效花费(尽管往往不直接出自被检测者),造成聚集传播风险。
- 瞒报 SARS-CoV-2 肺炎疫情数据,如确诊、死亡、无症状等。
- 死亡人数统计口径与世界主流不一致。(die of 和 die with)
- 媒体宣传/信息战罪行若干,不赘述。
反对立即在中国境内广泛实施“共存”的人(如我)常常会说,中国尚不具备“共存”条件。但是,为什么会这样呢?应当为之负责的仍然是中国政府。是政府的经济政策和城市规划造成了各地医疗资源的不足;是政府对患者使用无效的“药物”;是政府拒绝了 mRNA 疫苗的广泛接种,从而不能形成免疫屏障;是政府滥用核酸检测,造成进一步的聚集传播;是政府一直瞒报 SARS-CoV-2 肺炎疫情相关数据,让人们无从自行防范;是政府一直在制造虚假消息,蒙骗受治于它的人民。这其中,第 1-3 点正是中国不具备“共存”条件的最主要原因。
反对现行防控措施的人(如我)也会说,现行防控政策带来了很多副作用,造成了很多非必要的死亡。谁该为之负责呢?依然是中国政府及其官僚体制。
无论如何,无论是“清零”,还是“共存”,抑或抛开二极管思维,中国政府都应当对其所作所为负全部责任。与此同时,治人者的过错不是治于人者的责任,中国人民是中国政府的牺牲者。